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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单位在每年首次缴交公积金时,应将个人缴交的公积金连同本单位应缴部分一并记入公积金缴交清册个人栏目,分别报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登录入帐。以后每月缴款时,如有情况变更,需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报送公积金汇交变更清册。
  第十四条 个人及单位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单位名下个人公积金帐户后,即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按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的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利息并入公积金,亦归个人所有。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支付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其它如住房装修、房屋维护、住房租金、租赁保证金、集资建房款等费用。不得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第十七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偿还和转移:
  (一)职工退离休、离职、出国定居、异地调动或受到开除处分时,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二)职工同城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三)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四)职工被判刑时,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其家属提取。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二)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款;
  (三)单位购买、建设住房抵押贷款;
  (四)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五)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
  第十九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按第十八条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给受委托银行。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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