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目前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确定如下:
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地区按5%执行;
其它地区原则上按5%执行,起步时按5%执行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起步时可低于5%,但最低不能低于3%,1997年达到5%,有条件的单位应一步到位达到5%;
三资企业的单位缴交比例为10%,其中方员工个人缴交比例为5%。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可对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亏损企业及其在职职工也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缴交比例由各地房改领导小组确定。对于特别困难以至发放不了工资的企业,经企业法人代表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暂缓实行或随工资补发逐月补交。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的构成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九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缴交额一次确定,当年不变。月工资总额乘以公积金缴交比例计算出的缴交额低于5元的,按5元缴交;5元以上的见分进角,均以角为计算单位。
第十条 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
第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
(一)企业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行政、事业单位首先应立足于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财政负担的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纳的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交纳,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并登录在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