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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1997修正)

第七章 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各委员会由主任和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由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
  (二)起草、组织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审查提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件、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
  (三)办理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四)承办对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的具体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情况,执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重点了解,提出报告;
  (六)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设区的市、盟辖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发现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提出报告;
  (七)围绕地方立法、监督和决定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
  (八)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九)负责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询问和答复;
  (十)办理常务委员会指导旗县级和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
  (十一)进行地方立法的理论研究;
  (十二)办理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研究处理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八章 联系代表和视察工作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要加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发挥代表的作用。
  常务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在自治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要听取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对重大问题,要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要组织代表进行多种形式的视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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