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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1997修正)

  第四十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的会务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提出提请主任会议讨论事项的方案;
  (四)阅批重要文电,处理重要来信来访;
  (五)负责同有关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
  (六)负责办公厅、委员会相互间的工作协调;
  (七)处理主任、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根据需要,办公厅、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参加会议。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四十二条 办公厅设主任、副主任,由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十三条 办公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召开的其他会议的服务工作;
  (二)负责文书处理、档案资料管理、编印刊物和保密工作;
  (三)起草常务委员会综合性文件;
  (四)进行调查研究和地方人大工作理论研究;
  (五)承办联系人民代表、组织视察、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对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催办工作;
  (六)承办同设区的市、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盟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工作;
  (七)承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
  (八)承办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的人事保卫工作;
  (九)承办人民群众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工作;
  (十)负责蒙古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和接待工作;
  (十二)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十三)办理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办公厅厅务会议由办公厅主任主持,研究处理办公厅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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