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物业维修资金和其他公共财产;
(三)决定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五)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
(六)检查和监督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工作和物业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管委会的义务:
(一)接受业主的监督;
(二)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三)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管委会招聘,承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与管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委托管理的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费用、合同期限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服务费;
(三)劝阻、制止业主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对造成物业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四)选聘各类专业公司承担专项服务;
(五)从事物业经营或开展其他有偿服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业主的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重大管理措施提交管委会审议决定;
(四)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业主应与管委会签订进住合同,履行进住手续,遵守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按时交纳有关费用,自觉维护住宅小区秩序。
业主有权要求管委会与不称职的物业管理公司解除聘用合同,有权对妨碍住宅小区管理秩序、生活秩序和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劝阻、制止,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