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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或旗、县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再按本规定向土地使用者出让。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年地租标准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成区基准地价为基础,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用途、使用年限、已投入土地的资金、市场供求情况、出让方式等因素确定。建成区基准地价未包括的范围,则应由有权评估地价的机构评估地价,并经市或旗、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旗、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年地租标准由旗、县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十六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对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仍采用划拨的方式。
  第十八条 划拨土地使用者必须依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须经城建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联营联建、交换和赠与等),持有关合法证件,依照本规定与市或旗、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到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过地价评估,报市或旗、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地价、批准土地处置方案、补交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组涉及到企业破产、拍卖、兼并,必须经过地价评估,报市或旗、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地价、批准土地处置方案、补交出让金或年地租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旧城区改造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除按法律规定继续实行划拨外,其余一律依法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年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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