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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现发布《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冯士鼎
                           一九九七年九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价格调控体系,增强政府调控物价的经济实力,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盟市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用于稳定“菜篮子”价格,稳定重大节日价格,平抑灾区价格或其他突发性涨价,扶持副食品生产和经营等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要按照“法规健全,组织落实,使用高效和监审严格”的要求,兼顾价格调控的需要和企业与社会的承受能力的原则。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除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核定一定数量外,主要采取社会多方面征集的办法。
  (一)在本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
  (二)旅店业按每床每天1元征集;
  (三)国家、自治区及呼市管理的商品和收费标准上调时,按提价后一年内增加收入额的3%征集;
  (四)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服务收费单位,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按1%征集;10万元--50万元按2%征集;50万元以上的,按3%征集;
  (五)在本辖区内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中,外埠企业按其施工预算总额的2‰征集,本市企业按其施工预算总额的1‰征集。
  第五条 民政部门和残疾人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征价格调节基金。亏损企业或确有困难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予以缓征或减免。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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