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以上办法派出检查人员对本辖区饭店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旅游涉外定点、星级饭店均须接受检查员检查;检查员按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行使职权不受干预。
第三十条 旅游涉外定点、星级饭店有责任据实向检查员提供饭店情况和资料,反映宾客的满意程度,为检查员提供工作便利。
第三十一条 检查员须秉公办事,执行纪律。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给予批评、警告、取消检查员资格直至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检查员接受委派后,应依据国家标准和本办法,对饭店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向省星级评定领导组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汇报检查情况,提出客观的评定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对旅游涉外定点、星级饭店,建立定期全面检查、随时抽查和暗访和复核制度。
第三十四条 复核报告由检查员填写,并通报饭店总经理。定点和一、二、三星级饭店的复核报告报省星级评定领导组;四、五星级饭店的复核报告向省星级评定领导组和国家星级评定机构报送。
第三十五条 旅游涉外定点、星级饭店经复核达不到国家标准或本办法定点条件的处理方法如下:
(一)饭店达不到已取得的星级标准或定点条件,省星级评定领导组根据复核检查情况或当地旅游涉外饭店管理机构的建议分别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暂停或取消定点;
(二)检查员在抽查和暗访时发现饭店任何一项标准低于已取得的星级标准或定点条件,可建议省星级评定领导组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暂停或取消定点。若情况属实、建议恰当,省星级评定领导组应采纳检查员的建议;
(三)饭店接到警告通知书,须认真改进工作,并在三十天内将改进情况同时上报当地旅游涉外饭店管理机构和省星级评定领导组;
(四)凡在一年内接到警告通知书不超过两次(含两次)的饭店,可继续保持原星级或定点;凡在一年内接到三次警告通知的饭店,省星级评定领导组可降低或取消其星级、暂停或取消其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