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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饭店取得星级或定点后,如需关闭星级或定点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更改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项目,须经省星级评定领导组批准,否则该饭店星级或定点无效。
  第十九条 饭店星级标志由国家星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定点标志由山西省旅游局统一制作。
  第二十条 饭店星级标志或定点标志须置于饭店正门入口处或总服务台最明显位置。
  第二十一条 饭店接到星级通知书后,须在本饭店所有印刷品及宣传品上印制本饭店星级标志。

第四章 旅游涉外定点星级饭店的管理和检查复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旅游涉外饭店服务质量的检查和评比工作,不断进行考核和监督,促进饭店服务水平提高。
  第二十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被投诉饭店进行调查和处理;被投诉的饭店必须接受和配合各级旅游涉外饭店管理机构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 旅游涉外定点、星级饭店从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岗位资格培训持证上岗。凡旅游涉外定点、星级饭店均应接受国家旅游局和山西省旅游局组织实施的旅游涉外饭店各类岗位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旅游涉外定点、星级饭店实施行业统计管理;饭店必须按月、季、年定期上报有关旅游接待经营情况各种报表。
  第二十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对旅游涉外定点、星级饭店的安全卫生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预防各种事故,查处卖淫、嫖娼、聚赌、吸毒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旅游涉外定点、星级饭店职工不得收授回扣、小费。饭店明显部位应设置中、英、日三种文字的“谢绝小费”及本省或本地区旅游投诉电话号码标志牌。
  第二十八条 省星级评定领导组派出的检查员执行对旅游涉外定点、星级饭店评定前后的检查和抽查。检查员在检查饭店时,须同时持有国家星级评定机构颁发的检查证和省星级评定领导组的介绍信;否则,检查员身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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