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厅服务--总服务台有中英文标志,有小件行李存放、提供接待、问讯、结帐和留言服务,设有大堂值班经理,可16小时接待客人;
2、商贸综合服务--可提供长途电话、电报、传真、复印、打字、行李托运等综合服务,提供代购车(机)票、代售邮票、代发信件服务;
3、客房服务--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整理一次,隔日或按每客更换床单、被罩及枕套,备有饭店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规章;
4、餐厅服务--可定时提供餐饮服务;
5、外语服务--总服务台、商贸中心、餐厅主管、领班、电话总机等主要服务岗位能用英语或日语服务。
(四)有较完善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财务标准、财务管理制度和职工守则。
(五)经理人员具有一定的饭店管理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经省星级评定领导组办公室考核合格。
(六)各主要岗位的主管、领班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七)职工按岗位实行统一着装,服务人员应佩带服务证章,使用敬语服务。
(八)有安全保卫机构和健全的安全保卫责任制。
(九)按时向山西省旅游局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旅游涉外定点的饭店,应填报由山西省旅游局印制的山西省旅游涉外定点饭店申报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一)项规定的证件(副本或复印件),经省星级评定领导组组织检查评定合格,发给山西省旅游涉外营业定点证书和山西省旅游涉外营业定点标志牌。
申请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必须具备国家标准规定的与该饭店档次相适应的星级评定条件,写出正式报告和填报由国家旅游局印制的饭店星级申请报告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经省星级评定领导组组织检查评定或初评推荐上报审核合格,发给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并颁发饭店星级标志及星级证书。
第十六条 凡1988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饭店,如个别设施设备达不到国家标准,省星级评定领导组将根据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处于同一水准。如一家饭店由若干座不同设施设备水准的建筑物组成,省星级评定领导组将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水准评定星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