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成国家星级评定机构和省星级评定领导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六)地、市、县旅游涉外饭店管理机构受省星级评定领导组的委托、指派对定点饭店和部分星级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定点饭店和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一、二、三星级饭店有向省星级评定领导组提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定点、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建议权。
第三章 旅游涉外饭店定点和星级评定办法
第十三条 旅游涉外饭店(包括新建、改扩建饭店)必须得到国家星级评定机构和省星级评定领导组给予的星级、预备星级和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经省星级评定领导组审查批准定点并领取山西省旅游涉外营业定点证书和山西省旅游涉外营业定点标志牌,方能进行旅游涉外营业。
第十四条 旅游涉外饭店领取山西省旅游涉外营业定点证书和山西省旅游涉外营业定点标志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以下证件:
1、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2、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3、安全许可证;
4、高层建筑给水设施卫生许可证;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7、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申请定点的证明。
(二)具有下列设备设施:
1、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和24小时服务的总服务台、电话总机;
2、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或回车线;
3、建筑设施装有有效的消防装置,设有安全通道和紧急疏散标志;
4、公共区域设国家制定的符合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指示标志,有男、女分设的卫生间;
5、客房内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有地毯、彩色电视、灯光照明充足,50%的客房有电话;
6、50%以上客房有卫生间,内装有抽水恭桶、面盆、梳妆镜、淋浴或浴缸,每天定时供应冷热水和提供洗漱用具;
7、客房、公共区域有采暖或制冷设备;楼层、前厅备有应急照明灯、公用电话和电话簿;
8、设有理发室、商场或商品柜台以及相应的娱乐健身设施;
9、设有餐厅及相应的厨房、冷库和储藏等设备设施;
10、四层以上的楼层应设有客用电梯。
(三)设有下列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