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星级和定点饭店组织复核检查;
(三)对达不到国家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定点饭店和一、二、三星级饭店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暂停或取消定点;对达不到国家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四、五星级饭店,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建议国家星级评定机构降低或取消星级;
(四)评定本省各星级最佳饭店并推荐参加全国各星级最佳饭店的评比;
(五)直接降低或取消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各星级饭店和定点饭店。
第十条 省星级评定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旅游涉外饭店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山西省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简称检查员,下同)若干名,在国家星级评定机构和省星级评定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饭店各项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旅游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旅游涉外饭店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制定和实施本省旅游涉外饭店对客人的基本服务标准,定期进行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受理并妥善处理宾客对旅游涉外饭店服务质量的投诉;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涉外饭店价格进行宏观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饭店执行星级价格和最低保护价;
(五)组织旅游涉外饭店内外考察交流,定期召开全省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工作会议;
(六)完成国家星级评定机构和省星级评定领导组交办的星级评定和定点评定检查、复核任务。
第十一条 检查员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星级评定机构和省星级评定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对省内各星级饭店或定点饭店进行评定前后的检查工作,并对饭店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地、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旅游涉外饭店管理机构,负责推荐本辖区旅游涉外饭店参加定点和星级(一、二、三星级)评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旅游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对本辖区旅游涉外饭店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协助省星级评定领导组办公室对饭店进行定点评定和星级评定的检查复核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旅游涉外饭店对客人的基本服务标准,定期进行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受理和妥善处理宾客对本辖区旅游涉外饭店服务质量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