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旅游局 1995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提高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山西旅游业和旅游涉外饭店业的整体形象和国际声誉,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可以接待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旅游涉外饭店、宾馆、酒店、度假村(简称旅游涉外饭店或饭店,下同),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涉外饭店管理是指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星级评定管理和旅游涉外营业定点管理,以及按照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实行的其它行业性管理。
第四条 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地、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管理。
第五条 山西省旅游局负责本办法的统一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被批准的旅游涉外定点、星级饭店,由山西省旅游局通告全省旅游企业,并可接待海外旅游团队和散客;未经批准定点经营旅游涉外业务的饭店,不得接待海外旅游团队和散客,旅行社也不予安排海外旅游团队到非定点或非星级饭店食宿。
第二章 旅游涉外饭店管理机构
第七条 省、市(地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均设立旅游涉外饭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暂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应指定某一业务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第八条 山西省旅游局成立山西省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领导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定点评定以及其它行业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山西省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领导组(简称省星级评定领导组,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308-93《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简称国家标准,下同)和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组织领导饭店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评定定点饭店和一、二、三星级饭店,对四、五星级饭店进行初评并向国家旅游局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简称国家星级评定机构,下同)推荐;评定新建饭店预备星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