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均须接受检查员检查,有责任据实向检查员提供本单位情况和资料,反映宾客的满意程度和旅行社司陪人员的有关情况,为检查员提供工作便利。检查员按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行使职权不受干预。
第十五条 检查员须秉公办理,执行纪律。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给予批评、警告、取消检查员资格直至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的处理。
第十六条 检查员受委派进行检查,应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有关服务、质量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进行检查,向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汇报检查情况,并有权提出处理建议,若情况属实,建议恰当,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采纳检查员的建议。
第十七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应与旅行社订立和遵守订餐合同。订餐合同中应标明价格标准和每餐的冷热菜道数、重量、质量,并标明是否含饮料和水果等。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不得付给司陪人员回扣,否则,一经发现,给予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理。
第十八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须建立导游、司机带团用餐、购物登记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调查处理旅游者对本辖区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的投诉、被投诉的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必须接受和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
第二十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服务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方可上岗。山西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对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的旅游涉外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各市(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的服务质量检查和评比工作。
第二十一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变更经营场所和经营项目,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应在明显部位设置中、英、日三种文字的“谢绝小费”及本省或本地区旅游投诉电话号码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