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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管理办法(试行)

  (三)人员配备与服务:
  1、领导班子和管理机构健全,经营思想端正,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规和政策,价格合理;
  2、经理人员具有商品经营管理经验,并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3、服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拥有一定数量可用外语售货的员工,使用敬语服务,上岗着装统一整洁,佩带服务证;
  4、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和服务标准,有安全保卫制度和保安人员;
  5、按时向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三章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的审批

  第十条 申请旅游涉外定点的餐馆、商店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提交下列文件(副本或复印件)
  1、填报由山西省旅游局印制的山西省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申报表或山西省旅游涉外定点商店申报表;
  2、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证件(副本或复印件);
  3、凡经营需办理经营许可证的专项商品,要提交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4、其它需要查证的证明文件。
  (二)省旅游局负责省直部门所属企业开办的餐馆、商店申请定点的审批;各市(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馆、商店申请定点的审批,并报省旅游局备案;省旅游局有直接撤销各地不合格定点餐馆、商店的权利;
  (三)批准为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的,由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省旅游局统一制作的山西省旅游涉外营业定点证书和山西省旅游涉外营业定点标志牌。

第四章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一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必须遵守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和《关于加强旅行团餐饮质量管理的意见》等规章制度和山西省旅游局有关旅游涉外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依法经营。
  第十二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实行年度审核和检查制度,审核和检查工作由山西省旅游局统一组织部署,各市(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经审核和检查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定点资格并收回山西省旅游涉外营业定点证书和山西省旅游涉外营业定点标志牌。
  第十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员执行对本辖区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审批前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员在检查时,须同时持有山西省旅游局颁发的检查证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否则,检查员身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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