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注册资本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餐厅座位在100位以上,餐桌配有转盘、台布、口布和菜单;餐厅灯光照明充足;配有音响设备;
4、餐厅服务台装有直拨电话,并能为宾客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和代客预定或安全出租汽车服务;
5、公共设施和服务岗位必须使用国家制定的符合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合和指示标志;
6、有男女分设的符合标准的卫生间,并有保洁制度;
7、厨房分布合理,热菜、冷菜、面点、加工、洗碗操作应严格分开。餐厅、厨房有起隔间、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弹簧门,卫生工作能按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8、餐馆附近环境卫生良好,一般没有公厕、垃圾集中点、菜市场、露天摊贩市场。
(三)人员配备与服务:
1、领导班子和管理机构健全,经营思想端正,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规和政策,价格合理;
2、经理人员具有较好的餐饮管理知识和经验,并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3、服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能用外语进行业务会话,使用敬语服务;上岗着装统一整洁,佩戴服务证;
4、至少配备一级厨师或相当于一级厨师水平的厨师一名或二级厨师两名,三级以上面点师两名;餐食、菜式具有地方特色,可同时提供旅游团体菜谱四套;
5、有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
6、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服务标准;
7、按时向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九条 旅游涉外定点商店的条件:
(一)持有以下证件:
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申请定点的证明。
(二)具有下列设备设施:
1、所处地理位置交通方便,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旅行车辆可直达商店门口;
2、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租用场地进行经营的商店,自其被批准定点之日起,其租用期不少三年,并有经过公证的租用合同;
3、店堂宽敞明亮,设施齐全,内装修良好,店内外清洁卫生,有条件的商店应备有休息室,能提供茶水、饮料服务;
4、有供经营、查询和投诉的电话,经营服装的应有试衣间或试衣镜;
5、组织销售的商品,应以游客的需求及市场竞争为导向,并且有山西地方特色;不允许经营带迷信色彩、淫秽内容的书面等物品;
6、公共设施和服务岗位,必须使用国家制定的符合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合和指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