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旅游局 1995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涉外餐饮、商品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涉外餐馆、商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旅游涉外餐馆、商店的服务质量,维护山西省旅游业的声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旅游局作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旅游涉外餐馆、商店实行定点管理。凡旅游涉外餐馆、商店,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适用本办法;其旅游涉外经营活动必须接受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市(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本辖区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的审批、检查和年度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山西省旅游局向被批准的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颁发山西省旅游涉外营业定点证书和山西省旅游涉外营业定点标志牌。
第六条 被批准的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可以接待旅行社组织的海外旅游团队。未经批准经营旅游涉外定点业务的餐馆、商店,旅行社不予安排海外旅游团队就餐或购物。
第二章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的条件
第七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
第八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的条件:
(一)持有以下证件:
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4、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5、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申请定点的证明。
(二)具有下列设备设施:
1、有与餐馆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或回车线,旅行车辆可直达餐馆门口;
2、建筑结构和内部装璜良好,设有宴会厅和零点餐厅,配备空调设备,有必要的花草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