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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旅游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安全法规和知识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扎实,事故发生率逐年明显下降的;
  (三)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综合治理成效明显的;
  (四)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事故救援,避免重大损失,成绩显著的;
  (五)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三十五条 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有下列突出成绩之一的个人,由本单位或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热爱本职工作,模范学习和遵守国家有关旅游安全法规、制度,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或本岗位发生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事故隐患或苗头,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事故发生后,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救护旅游者人身财物不受重大损失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管理法规和规章、事故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排除、安全设施和设备不符合标准要求和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的一般、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单位,对拒不履行本办法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五)吊销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或取消旅游涉外营业定点单位资格;
  (六)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处罚可以并处。
  第三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管理法规和规章而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和旅游者人身伤亡、财物损失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调离原工作岗位;
  (三)罚款;
  (四)依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而触犯刑律的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可建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对其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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