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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旅游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主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它单位;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及值班联系人员、电话或电传。
  第二十九条 对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施行。
  第三十条 对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施行。
  第三十一条 对外国旅游者伤亡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海外旅游者伤亡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重大和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措施,整顿改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杜绝类似事故以及其它事故的发生,并将整改情况分别报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在下列方面之一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集体,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并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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