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并实施车辆、船只的日常和定期安全检修制度,以及严禁车辆、船只带故障运行的安全防范制度;
(四)建立车辆、船只技术档案,对车辆、船只的技术状况、维护修理、部件更换和重大行车行船事故、机件事故作详细记载;
(五)制定并实施长途运输、恶劣天气、特殊路况条件下的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四章 旅游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旅游经营单位财产和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一)有1人死亡;
(二)有多人受伤,其中1人以上重伤致残;
(三)有10--30人食物中毒;
(四)造成经济损失10--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凡发生超过二十三条各项情况的事故,均属特大旅游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对轻微、一般旅游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共同处理。凡发生火灾和治安案件,均须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和特大旅游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和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紧急组织救护或抢(扑)救,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七条 重大和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做到:
(一)立即向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保险公司和“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报告;
(二)清点登记伤亡人数以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国籍、团名、护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
(三)注意保护好遇难者的遗骸、遗体,对事故现场的行李和物品,要认真清理和保护,并逐项登记造册;
(四)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以电传、电话或其它方式分别报本条(一)项所列部门。
第二十八条 重大和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