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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旅游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
  (一)按照规定为旅游者投保;
  (二)制定和施行完善的旅游者行李交接手续制度;
  (三)合理安排旅游团队旅行计划和路线、接待单位,执行在旅游涉外定点饭店、餐馆和商店安排旅游者就餐、住宿或购物的规章制度;
  (四)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事先制定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以及对道路、安全情况进行考察;
  (五)有关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旅游涉外饭店(包括定点餐馆、商店和度假村)的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
  (一)消防、治安、卫生、防疫和防灾减灾工作;
  (二)门卫、停车场、大厅、楼层、电梯、行李存放处、舞厅、酒吧、健身房等重要公众部位的值班、护卫和巡逻等安全管理工作;并应配备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安全装置,三星级以上和有条件的饭店须装置闭路监控系统和防盗报警系统,安装隔火装置;
  (三)建立健全宾客入住验证登记、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的制度和凭有效证件并征得客人同意的会客制度;
  (四)建立健全宾客行李和贵重物品的寄存、保管、领取制度和团队宾客行李进出饭店的交接手续制度;
  (五)落实客房及楼层通道必须配置紧急情况安全疏散示意图、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以及安全通道须常年保持畅通、服务指南要用中、英、日文标明安全管理事项的要求;
  (六)建立健全配电房、水泵房、火警监控总台、电话总机房、备用发电机房、电传电报枢纽中心、电视播发中心、空调及通风采暖中心和安全保卫部门等重要部位的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严密的安全管理程序;
  (七)遵守新建、改扩建或装修装璜施工前把设计图纸送公安消防部门进行防火设计审核,竣工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旅游等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验收制度;
  (八)遵守严禁将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进饭店,严禁私自使用电热器具以及其它大功率电器设备,严禁在饭店内进行卖淫、嫖娼、吸毒、聚赌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旅游车船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
  (一)建立健全旅游涉外行车、行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建立并坚持每周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制度和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行车(船)竞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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