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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旅游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旅游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委员会、防火委员会和义务消防队等群众性安全防范组织,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
  第十四条 旅游企事业单位配备完好的和必要的消防、卫生、防疫、治安等安全设施、设备并经各级旅游安全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开业或经营。经检查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有权予以督促整改或处罚。
  第十五条 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检查和督促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协调、决定安全工作重大事项;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以五防为中心的安全规章制度;
  (三)不断改善治安保卫工作条件和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
  (四)加强对重点部(岗)位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预防工作;
  (五)负责组织经常性的法制和安全保卫知识教育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六)负责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旅游企事业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检查督促本部门班组和员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立本部门以五防为中心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三)对本部门重点岗位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对本部门的安全设施、设备组织检查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 旅游企事业单位员工(含陪同、导游、饭店、餐馆和商店员工、司机、船员)的安全工作职责包括:
  (一)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消防或护卫技能;
  (二)制定并遵守本职工作岗位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
  (三)掌握本职工作岗位、场所或宾客所到之处的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四)对旅游安全事故,立即采取抢救和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
  (五)向旅游者宣传旅游安全常识并及时提醒注意安全。
  第十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确定重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车船公司),加强对它们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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