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山西省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省旅游局综合业务处)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督促、检查本省各级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旅游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及各种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与考核评比工作,组织召开省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三)负责全省旅游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受理并妥善处理宾客对省内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五)督促、检查各地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保险制度;
(六)参与并协调重大和特大旅游事故的救援、处理工作。
第十条 市(地区)、县旅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和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二)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本辖区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措施与办法;
(三)负责本辖区旅游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
(四)直接参与和协调本辖区重大和特大旅游事故的救援、处理工作;
(五)督促检查本辖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保险制度;
(六)受理并妥善处理宾客对本辖区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考核检查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旅游企事业单位均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必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接受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检查;密切配合各级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旅游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四)负责本单位的旅游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
(五)负责组建和指导旅游安全管理群防组织,定期检查各部门、班组、重点部位和岗位的安全工作;
(六)制订并落实本单位总体安全管理方案、各种突发事件防范预案和旅游安全管理考核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
第三章 旅游安全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委员会等本系统群防组织,并坚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