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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1998年6月16日
           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适用于居住、办公、教学、科研、医疗、文化、娱乐、商贸的房屋,以及厂房、库房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房屋所有权产生的低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对全省房屋权属发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省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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