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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职责是: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二)城乡消防规划及其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三)保障消防资金投入,改善公安消防部队装备,加强现有消防队伍建设;
  (四)加强社会消防宣传和教育,健全消防教育培训体制;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反映的重大问题应及时给予批复;
  (六)统一组织重大节日、重大社会活动和夏收冬防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七)负责重、特大火灾扑救中所需物资的调配、受伤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
  消防工作应作为领导政绩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总结评比。
  第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任是:
  (一)工商、文化、城建等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应依法执行消防监督审批规定,对未经消防机构审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发放许可证或执照。
  (二)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设置城市消防站、消防安全通道、消火栓等。
  (三)邮电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传递火警火灾信息的消防安全通讯设施,保证消防安全信息的及时传递。
  (四)教育、新闻、劳动、司法等部门,应把消防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列入工作计划,经常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消防法律意识。
  (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经常开展防火宣传和防火检查工作,督促居民、村民做好家庭防火,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六)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应根据实际工作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警应迅速报警并积极参加火灾扑救。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接到公安消防队调遣令应迅速赶赴现场。
  第九条 单位或组织、个体经营场所内部防火安全的责任是: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对消防工作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责任。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单位火灾危险性特点,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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