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1年8月17日)修改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124号)
《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细则》已经1998年3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1998年5月9日
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
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照《
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应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办学应进行统筹规划,实施监督。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应以举办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鼓励举办义务教育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与本省公办学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举办高等教育应经过认真考察,充分论证,从严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社会力量办学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监督和管理社会力量办学;
(二)对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备案、公告、年检;
(三)定期对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