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治安防范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同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新闻、广播、电视部门和其他宣传教育部门应把社会治安教育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开辟宣传专栏,抨击邪恶,弘扬正义。
有条件的机关、厂矿、学校、商店应设置法律宣传教育栏,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对公民进行经常性的遵纪守法和社会道德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治安防范意识,树立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感。公民应自觉地学法、守法,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交通秩序,严格在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全社会都应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教育部门、青少年组织应加强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工作。学校应把在校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列入教学内容,教育学生树立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家庭应积极配合社会和学校作好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章 治安人员的选调管理和报酬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所需治安人员,可以从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中抽调、聘请,也可以从待业人员中聘雇。
第二十七条 抽调、聘雇的治安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热心治安工作,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3、作风正派,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4、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各类治安人员的业务培训,在一般情况下应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八条 在治安保卫队伍中,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奖罚,加强对治安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治安联防队和其他治安人员,实行有偿服务。提倡居民对社会治安义务服务。
第三十条 从在职职工中抽调的人员或由在职职工轮流值班的,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由本单位照发。从离休、退休干部职工中聘用的人员,除原单位照发离、退休工资外,由聘用单位发给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