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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97修正)[失效]

  (二)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三)本省驾驶员不按规定申领、使用机动车装卸证的。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无牌证车辆的;
  (二)不按规定牵引损坏车辆的;
  (三)违反规定载运物品的。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扣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不按规定驾驶教练车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不按规定移开的;
  (三)遇前方交通堵塞时,强行穿插超越的;
  (四)违反规定停车的。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二轮、侧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座前乘人或驾驶员身后载人侧坐的;
  (二)本省驾驶员驾车不携带安全考核证的;
  (三)驾驶车辆时戴耳塞、耳机收听广播、录音的。
  第五十七条 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留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两侧留地范围外修建饭店等商业场所没有相应停车场地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批准时间、范围占用道路和不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除补交占地费外,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的;
  (二)不按规定占路装卸货物的;
  (三)砍伐树木、维修电杆和电线,或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等作业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六十条 非公安交通管理人员,随意扣留机动车驾驶员证件、号牌或在驾驶证上记录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六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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