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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97修正)[失效]

  第四十四条 横跨道路的管线、标语,高度从地面起不得低于5米。
  第四十五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在街道上用高音喇叭进行广播宣传。
  第四十六条 装卸货物占路时,须凭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装卸占路证,按指定时间装卸,并及时将路面清扫干净。
  第四十七条 道路出现水毁、塌方、凹陷、隆起、溢水等情形时,养护部门及有关单位须采取安全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四十八条 新建、改建道路,须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及有关规定,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后方可使用。标志和标线应经常维修,保证齐全、醒目。
  第四十九条 道路两侧的树木、电杆、电线等出现倾斜、折断时,有关部门应及时修复。砍伐树木、维修电杆和电线,或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等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不得堵塞交通。
  第五十条 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采取路段限时禁行或限时通行的措施。

第八章 处罚

  第五十一条 凡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中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违反载运危险物品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驾驶超过桥梁限载标准车辆过桥的;
  (三)转借、涂改、伪造、冒领安全考核证的;
  (四)不按规定试车的。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漆喷单位名称、放大号牌和漆喷字迹不清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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