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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97修正)[失效]

  第六条 凡悬挂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号牌的机动车,在本省停留、行驶在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先到停留、行驶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检验、登记。
  第七条 机动车拖带挂车时,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须附设安全保险链,挂车须在两轴之间的车身两侧设置安全防护网栏。
  第八条 带半挂车的机动车、平板车、铰接式客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第九条 机动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拖拉机除外)须随车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必须安装牢固,取用方便。
  第十条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加强人员应及时将车移开,不得妨碍交通。无法立即移开的,须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视情况,限定时间、地点,监督当事人按时移开。
  第十一条 牵引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三轮摩托车只准牵引同类车辆;
  (二)带挂车的拖拉机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三)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时,牵引绳索长度为5--7米,在积水、冰雪覆盖和泥泞的道路上,可适当延长1--4米。

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二条 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实行统一的违章记分考核办法。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省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携带安全考核证;
  (二)车辆行驶时不准戴耳塞、耳机收听广播、录音;
  (三)驾驶摩托车不准手中持物或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四)学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试刹车的车辆,不准牵引故障车。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组织的各种交通安全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安全活动。

第四章 车辆装载

  第十五条 车辆载物须紧靠车厢前栏板,笨重物品需装载均衡,捆绑牢固,物品前面和两侧不准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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