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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9日)废止

山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1988年8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
 12月17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
 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教育所属人员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
  任何人不准指使、强迫和纵容他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

第二章 车辆

  第四条 凡在本省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均须持有和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证件和号牌。
  驾驶员的证件、车辆的号牌和证件,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扣留或在驾驶证上记录。
  第五条 凡悬挂本省号牌的货运机动车(含客货两用车)、大型客车、轿式拖拉机,须按规定漆喷单位名称;货运机动车、挂车、拖拉机挂车,须在车厢后栏板上漆喷本车放大牌号或挂车牌号;客运出租机动车,须按规定漆喷单位名称和“出租”标记,漆喷字迹必须保持清晰。小型出租车还须安装有“出租”字样的室外顶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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