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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失效]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拦截邮电通信车辆,截留、开拆检查邮件、电报,扰乱邮电服务场所秩序,阻碍邮电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邮电通信设施所在地的乡镇、村或街道建立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责任制度。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毁坏信箱(筒)、公用电话亭、信报箱或向其投掷杂物;
  (二)在电杆、拉线、塔架、标石、帮桩等通信设施拴牲畜、搭挂物品;
  (三)在距电杆、拉线、塔架3米内挖沙取土,在架空线路两侧各2米、天线区域周围2米内地面上建房搭棚;
  (四)在埋设的地下电缆两侧各1米范围内建房搭棚,各3米范围内挖沙取土,设置粪便设施,堆放和倾倒倒腐蚀性物品;
  (五)毁坏电杆、拉线、天线、馈线、塔架、标石、帮桩及载波增音站、微波站、无线电台(站);
  (六)在设有过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挖沙、爆破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七)在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两侧(市区外各2米,市区内各0.75米范围内)植树;
  (八)在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范围内烧荒、烧窑、爆破,堆放巨重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九)盗窃、破坏邮电通信设施;
  (十)其他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凡从事下列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必须事先征得邮电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承担相应费用后方可施行:
  (一)因建设需要迁移、拆除邮电通信设施或改变通信方式的;
  (二)新建或改建道路、铁路、桥涵、隧道、房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敷设管道、疏浚河道的;
  (三)架设输电、广播线路、设置电力、广播设备的;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堆放废渣、废物的;
  (五)在国家一、二级微波通信干线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物的;
  (六)其他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
  第三十九条 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范围内的树木,通信线路维护人员有权修剪;需要伐除的,通信线路维护部门应通知树木所有者或管护单位限期伐除。规定范围外的树木影响通信线路安全的,通信线路维护部门经通知树木所有者或管护单位后,可以修剪;需要伐除的,可商请树木所有者或管护单位伐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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