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1日)废止山西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1991年02月02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邮电通信事业,保障通信畅通,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邮电通信管理。
第三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本省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地、市、县、区邮电局(含邮政局、电信局)经省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工作。
省邮电管理局及其授权的地、市、县、区邮电局(省邮政局、电信局)对其他单位的专用通信网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发展邮电通信事业。
第五条 邮电通信部门应遵循人民邮电为人民的宗旨,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邮电通信管理
第七条 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营、地方国营的邮电通信,对乡镇通信和其他单位的专用通信,负有规划、协调、监督的职责。各级邮电通信部门应为专用通信网提供咨询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