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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1日)废止

山西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1991年02月02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邮电通信事业,保障通信畅通,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邮电通信管理。
  第三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本省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地、市、县、区邮电局(含邮政局、电信局)经省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工作。
  省邮电管理局及其授权的地、市、县、区邮电局(省邮政局、电信局)对其他单位的专用通信网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发展邮电通信事业。
  第五条 邮电通信部门应遵循人民邮电为人民的宗旨,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邮电通信管理

  第七条 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营、地方国营的邮电通信,对乡镇通信和其他单位的专用通信,负有规划、协调、监督的职责。各级邮电通信部门应为专用通信网提供咨询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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