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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邯郸市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5月3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和发展地产市场,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以下简称五统一)。市城市规划区内和丛台、邯山、复兴、矿区四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实行五统一,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不含城市规划内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实行五统一。
  第三条 建设用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在土地管理部门设立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统一规划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超前编制城市发展的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应能为土地出让提供充分依据,包括各项建设用地的具体范围、建设密度和高度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和竖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年度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制定出让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出让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计划、建设项目的性质、功能审核安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设都要服从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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