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暂行规定
(1992年9月28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对外开放的步伐,吸引外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以下简称成片开发),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90]第56号令)和《唐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政府[92]第1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内,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均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成片开发为国务院[90]56号令第二条所表述的内容。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对本辖区内成片国有土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进行审批、登记和监督检查。为搞好我市场新技术开发区、南堡开发区、王滩开发区的成片开发工作,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可在开发区内设立驻区办事处,在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县土地管理局双重领导下履行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成片开发工作。
第四条 成片开发应确定明确的开发目标,应有明确意向的利用开发后土地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市内外的国营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成立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开发企业,或独资经营的开发企业(以上统称为开发企业)。
第六条 在我市成立开发企业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发者持投资开发的意向书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城镇规划要求办理用地承诺;
二、编制开发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后办理批发手续;
三、审定合同和章程,申请企业批准证书;
四、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五、办理申请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 开发企业使用本市国有土地,应依照市政[92]12号令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办理程序和各项费用的收缴均按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