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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细则

  拍卖出让程序:
  (一)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所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现状、用途、用地规划和使用年限,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报名的时间和地点;
  (二)有意参加竞投入向出让人领取“拍卖须知”、“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式样”等资料,并按规定时间持证明当事人姓名、国籍、单位或组织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或住所的有关证件报告,按底价额5%交付保证金后领取应价牌;
  (三)出让人主持拍卖,经过叫价应价,价高者为受让人,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当场倒流要出让合同。
  拍卖价拍定后,价高者若不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则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应向出让人交付不少于出让金总额15%的定金,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或在约定时间内,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六条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会同建委、房产、物价和财政管理部门成立地价评估委员会,根据出让地块的位置、环境、用途和配套设施等条件核定出让金标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定金、保证金可充抵出让金。对未中标者或竞标失败者所交保证金,应在决标或拍卖成交之日起五日内原数退还。
  第十八条 受让人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出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用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定金、保证金。受让人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每年应向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金。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出让期间,受让人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建筑要求时,必须事先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会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变更,并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按规定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变更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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