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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有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办法[失效]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划拨文件确定。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补办用地手续后,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明确划定使用界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登记造册,重新安排使用:
  (一)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以上未用的;
  (三)经核准报废的铁路、公路、矿坑地;
  (四)其它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

第四章 权属界限的确定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界址线、界址点、按其批准文件、图件确定(城市规划部门划出的公建用地除外)。
  第三十三条 两个以上单位和个人共用一块场地又无法分割的,按一宗地确定界址线、界址点,并按各权属单位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土地面积,分别颁发土地证书。
  第三十四条 界线不清的,以自然围墙为界。围墙权属清楚,以围墙外基础(距离0.12米)为界,围墙权属不清或公用墙的,以墙中心为界。
  以房屋为界的,平顶房以房滴水为界,坡项房以挑檐外线为界。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有关证件中表明的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但四至界线清楚、四邻无争议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的四至界线确定使用权。

第五章 确权发证程序

  第三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开始,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发市土地登记公告,公布登记区域、登记地点、登记日期和申请登记者应提交的证件。
  (二)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由用地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用地个人的户主向用地所在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申请登记的,应出具委托书、由受委托人到用地所有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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