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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有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办法[失效]

  第二十二条 依法拆迁改造的建设用地,凭划拨或转让、转让土地的审批文件,确定其土地使用权,无划拨或出让、转让土地审批文件,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前的,凭建筑物许可证件、定点图件、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确定其土地使用权;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后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并补办了国有土地划拨或出让、转让手续后,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用地、广场、居住绿地和已经形成的街道、胡同用地以及其它公共设施、公建用地,只明确管理单位,不确定使用单位,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地籍调查,并登记造册。
  原单位征、拨土地面积中有城市规划道路的,其道路占地部分按前款办理。
  第二十四条 房管部门在他人使用的土地范围内插建房屋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座落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有房产证和建筑许可证的,可按其实际用地范围,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具有法人资格的基层房管单位,无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座落在城镇居民院内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具有法人资格的基层房管单位。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私人住宅用地、凭房产证和用地证按其使用现状,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前因房产转移而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凭有关证件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现房产所有人,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因房产转移而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后再确定其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国家水利、电力、通讯设施和军事设施用地,凭接管、征用、划拨等图纸资料,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原有铁路、公路、水利、通讯和军事设施用地已依法转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现用地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用地,属于国有土地的,凭有关证件资料、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文物古迹,风景保护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具有法人资格的基层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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