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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有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石家庄市国有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办法(1997修订)(发布日期:1997年11月17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7日)废止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办法
 (1992年8月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权属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登记确权发证,是指国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并确定权属、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依法申请登记,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用地单位或个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其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必须遵循合法、准确、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向土地使用者颁发证书。具体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国有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第七条 本市市区内的土地(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除外),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河滩地及其它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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