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建委发布《河北省项目总监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委发布《河北省项目总监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

  第一条 为实现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水平,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的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是指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代理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证书(岗位证书,下同)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的总监资质证书。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总监岗位证书的认证、注册、发放、考核及年检工作。
  第六条 工程项目监理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依据监理合同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执行监理合同中由监理单位履行的各项条款,对工程的质量、投资和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领导项目监理班子,签署有关文书;
  (四)实施监理单位法定的各项管理权力。
  第七条 项目总监实行核定资质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八条 项目总监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等级。
  一级项目总监标准:
  1.已取得国家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具有工程技术、经济高级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6年(含6年)以上;
  3.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单位在职人员;
  4.担任过二个一等或三个二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包括总监代表,下同);
  5.已取得河北省总监培训结业证书。
  二级项目总监标准:
  1.已取得国家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4年(含4年)以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