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委发布《河北省项目总监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
第一条 为实现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水平,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的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是指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代理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证书(岗位证书,下同)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的总监资质证书。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总监岗位证书的认证、注册、发放、考核及年检工作。
第六条 工程项目监理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依据监理合同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执行监理合同中由监理单位履行的各项条款,对工程的质量、投资和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领导项目监理班子,签署有关文书;
(四)实施监理单位法定的各项管理权力。
第七条 项目总监实行核定资质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八条 项目总监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等级。
一级项目总监标准:
1.已取得国家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具有工程技术、经济高级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6年(含6年)以上;
3.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单位在职人员;
4.担任过二个一等或三个二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包括总监代表,下同);
5.已取得河北省总监培训结业证书。
二级项目总监标准:
1.已取得国家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4年(含4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