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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师指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第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注册登记办法,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国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得取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人员的证书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每三年进行一次注册。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员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业务工作满两年以上。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人员。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注册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区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考务注册工作。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只能在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注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注册时需参加统一组织的培训,并提交近期中介服务成果证明。注册后的人员名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报公布。
  第十五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各种证书,遣失房地产中介各种证书的,应当登报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中介服务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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