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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日 冀建房[1997]第196号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民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
  (二)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并取得了考核合格证书。
  第五条 房地产咨询人员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辅导教材、考试时间,并统一命题。考前辅导和考试由各设区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经考试合格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合格证书。
  第六条 参加房地产咨询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设区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报名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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