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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土地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或再次抵押。确需转让、继承、赠与的,抵押人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并明确偿还债务本息的责任和形式。
  第十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偿清债务,或者在抵押期间被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一条 土地抵押的程序:
  (一)抵押人应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书,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等有关资料,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抵押申请;
  (二)经审查符合抵押条件的,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聘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出具地价评估报告、核发土地抵押许可证;
  (三)抵押人持土地抵押许可证、地价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四)自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抵押双方应持抵押合同,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权。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向抵押双方发放抵押证明书,作为抵押的法律凭证;
  (五)抵押权消灭后,抵押双方必须在15日内,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土地抵押申请须提交下列附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审批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四)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
  (五)抵押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属三资企事业的,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属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的,应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职代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六)申请人身份证。
  第十三条 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抵押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住所、抵押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2.抵押贷款或债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归还方式;
  3.抵押物的名称、位置、数量、作价、有效使用期和权属;
  4.抵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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