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县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
(3)项目用地计算依据。
(4)填写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格式的国家建设征(拨)用地呈报表。
(六)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地时按上述要求报送材料。
(七)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地时按下列要求报送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书及审批卡片。
(2)经按权限批准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
(3)土地管理局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
(4)标明用地块位置、四至红线及拐点坐标的地理位置图。
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及要求
1.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2.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向有意受让者提供出让地块的必要资料及有关文件。
3.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有意受让者协商草签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4.出让合同按批准权限批准后生效,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合同规定收取出让定金、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5.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报批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卡片。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
(4)标明出让地块位置、四至红线和拐点坐标的地埋位置和1:500的平面布置图。
(5)国有土地权源证明。
三、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和要求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出让方案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程序实施招标出让:
1、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向招标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向国内外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者需购买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的单位投标。
3、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代表及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决标,对有效标书评审后,决定中标者,由土地管理部门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4、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十五日内,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