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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3、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进行抵押,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破产、解散,抵押权人因抵押物而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并比照本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七条 土地使用金的征收标准,按冀政[1990]76号文件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状况等条件具体制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在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费上缴财政部门,其中: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上缴中央财政,土地增值费按土地转让交易总额和土地出租收入总额的5%上缴中央财政,作为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其余部分连同其存在银行时所得的利息收入一起上缴同级金库(缴库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一般缴款书)。
  土地使用金连同利息收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的预算外帐户,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土地开发和发展农业。
  上述留给地方财政的资金,省、地暂不参与分成。
  第九条 第六条所指土地开发建设投资成本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涉及地价评估的,要经地价评估机构予以评估并出具证明,涉及固定资产评估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并出具证明。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费时,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有偿出让土地没缴款的土地使用者发放或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有偿转让土地没缴款的土地使用者办理交易手续。
  第十一条 对按冀政[1992]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所处的罚没款,按规行规定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为获取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或转让)价款,必须用外汇支付;港、澳、台商一般应用外汇支付,如确有困难,也可用人民币结算。外汇结算根据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
  第十三条 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不交金库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一经查出,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所收款额全部划拨省级财政,代缴人逾期不缴的,除责令限期补缴外、并按日加收应缴收入3%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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