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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修正)》(发布日期:2002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4日)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1998]第4号)


  《河北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3月2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境外投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是指本省的投资单位在我国境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以下统称境外企业)以及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进行境外投资的机关、团体、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投资单位)。
  第四条 境外投资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工作。境外企业财务应当按照投资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批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经营情况的财务报告;
  (三)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的财务活动;
  (五)负责收缴应当上缴财政的境外投资收益;
  (六)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投资单位对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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