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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励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教学成果奖励的,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
  (二)不属于同一设区市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参加单位或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省属高等学校和驻本省的国家部、委所属高等学校及其个人完成的教学成果,由学校直接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
  (四)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授予。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评出的省级教学成果奖励项目,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前应当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九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颁发奖励证书和五千元、三千元、一千元奖金。
  第十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省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驻本省的国家部、委所属学校及其个人获得的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其主管部门按奖励等级发放。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集体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平均发放,主要完成人所获奖金不得少于百分之七十,其余部分发给项目合作者。
  第十二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获得的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由授奖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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