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1998]第1号)
《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1998年3月2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
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包括:
(一)按教育对象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在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三)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国家部、委所属学校及其个人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应当事先经其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属省内首创或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有创新的;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效果的。
教材类已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不得再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省教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