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气象服务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实施细则>等4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政策不相符)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河北省气象服务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
             河北省气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开发利用气象信息和气象技术资源,促进气象事业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服务,是指气象信息和气象技术的有偿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信息,包括实时气象资料、历史气象资料、非常规气象资料、气象科学考察和科学试验资料、通过不同途径获取的国外气象资料,以及以上气象资料的加工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技术,包括气象仪器、设备和防雷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检测、检修,气球的释放、悬挂,气象卫生遥感、遥测,气象灾害的评估、认证,气象信息的采集、加工、传播,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电视天气预报制作以及气象适用技术的应用等项技术。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属于公益范围的气象服务活动,不适用于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境外的气象服务机构在我国从事气象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气象服务的管理工作,并在气象服务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对气象服务活动进行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