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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第九条 企业和个人因采矿造成集体所有土地塌陷、污染而绝产的,应给予遭受损失的单位一次性补偿或办理征地手续。并进行复垦利用;未造成绝产的,应逐年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并负责复垦后交遭受损失的单位耕种。或按矿产物的年产量每吨提取0.2元~1元的整治费,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专项用于被破坏土地的复垦和土地损失补偿。整治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第十条 电力、冶金、煤炭、建材等企业占用耕地排灰、排渣的,必须按占用耕地的同等面积造地还田;占用非耕地排灰、排渣,复垦为耕地的,免征三年农业税和定购任务,并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复垦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企业和个人破坏自己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应自行复垦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二)企业和个人破坏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将土地恢复到原用途,土地使用权不变;
  (三)企业和个人破坏集体所有土地,必须限期恢复到原用途、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变;
  (四)企业(不含乡村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破坏集体所有土地无法恢复到原用途、集体同意放弃土地所有权的,由企业征用并复垦到可利用程度,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有建设项目计划的,按计划进行建设;无建设项目计划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和个人破坏集体所有土地或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需支付的复垦费用,必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安排使用、专款专用,用于组织土地复垦。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费、土地补偿费和复垦押金的来源:
  (一)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土地的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二)生产过程毁坏土地的土地损失补偿费列入或分期列入生产成本,复垦费用和复垦押金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三)生产过程中被毁坏的土地,复垦后可以直接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可列入该项基本建设投资;
  (四)国有土地复垦后,能以其收益形成偿还能力的,复垦费用可用集资或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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